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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作者置顶)

- 作者: 皖君 2006年09月28日, 星期四 20:08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kkkk  (作者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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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皖君 2006年05月8日, 星期一 18:25  回复(0) |  引用(1) 加入博采

ok1  (作者置顶)

天柱一峰擎日月,洞门千仞锁云雷——白居易

王安石皇佑三年(1051年)任舒州(即今潜山)通判,是年秋视察州属各地,途中游三祖寺与石牛古洞,留下题刻:“水无心而宛转,山有色而环围,穷幽深而不尽,坐石上以忘归。”

- 作者: 皖君 2006年01月7日, 星期六 16:26  回复(1) |  引用(1) 加入博采

similog  (作者置顶)

- 作者: 皖君 2006年01月7日, 星期六 10:00  回复(83) |  引用(1) 加入博采

陈独秀:把民主主义看作资产阶级专利品太浅薄

陈独秀:把民主主义看作资产阶级专利品太浅薄


2008年11月26日 09:55中国新闻网

胡适与陈独秀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并峙的双峰,也是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的双子星座,更是中国近现代学术史上的一对巨擘。他们各自的思想与品性至今仍值得世人解读、破译,而两人之间的友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更值得人们深思与怀念。何况两人的性格也是截然相反的,尤其是胡适在与陈独秀政见完全不同、已分道扬镳的情况下仍不遗余力地营救陈独秀颇耐人寻味。

那么,这是为什么?

胡适与陈独秀都是安徽人。胡适出生于皖南山区素有“绩溪牛”之称的绩溪。那儿襟山带水,风光旖旎。即使在今天热火朝天的市场经济中,这里依旧群峦重叠山峰苍翠,既无机器轰鸣之忧,亦无溪水污染之患,民风依旧淳朴。胡适的性格很像这里的田园山水,一派自然风光——“待人要在有疑处不疑”,与他交往你会有那种青山绿水间春风拂来沁人心脾的感觉。这大概也是胡适一生朋友多的原因。胡适自己说:“我一半属父母,一半属朋友。”陈独秀生于皖北长江边的安庆,气势恢宏的长江襟怀坦白,一泻千里,奔腾入海。陈独秀的性格就如这长江,百折不回,愈挫愈奋,且光明磊落。鲁迅说:“假如将韬略比做一间仓库罢,独秀先生的是外面竖一面大旗,大书道:‘内皆武器,来者小心’但那门却开着的,里面有几支枪,几把刀,一目了然,用不着提防。”

胡适出大名肇端于他在陈独秀创办的《新青年》上发表的文章,与陈独秀一同祭起了文学革命大旗,呐喊民主与科学。从此开始了两人之间的友谊。1917年1月,胡适那篇被郑振铎称为“文学革命发难的信号”的文章《文学改良刍议》在《新青年》第二卷五号上刊出,文中正式提出的“文学革命”的“八不主义”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胡适公开举起“文学革命的义旗首先“发难”,是他在美国留学的最后两三年间的潜心思考,现在瓜熟蒂落了。他从文化意义上为中国进入新时代跨出了惊世骇俗的第一步。陈独秀称之为“今日中国文化界之雷音”。紧接着陈独秀就在下一期的《新青年》上发表《文学革命论》,把“文学革命先锋”的头衔赠与胡适:“文学革命之气运,酝酿已非一日,其首举义旗之急先锋则为吾友胡适。”陈独秀表示自己“甘冒全国学究之敌,高张‘文学革命军’大旗,以为吾友之声援”,“愿拖四十二生的大炮,为之前驱!”

白话文运动是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文化运动正式开始的时间,按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说法,是1915年9月以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为标志。而在这之前,胡适就已开始思考并为白话文造舆论了。1915年8月他在《如何使吾国文言易于教授》一文中说:“文言是半死之文字,不当以活文字之法教之。”又说:“活文字者,日常语言之文字,如英法文是也;如我国之白话是也。”还说,“此问题至重大,不当以意气用事,当从容细心研究之”,并建议大家以“国文”为题进行讨论以求共识。

1917年9月,在陈独秀的竭力推荐下,刚从美国回来两个月的胡适来到北京大学担任了教授。蔡元培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理念,为陈独秀、胡适等具有新思想的知识分子宣传新文化、新思潮、新观念提供了即使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是令人羡慕的宽容。一时之间,北大的学术思想气象日新,整个校风郁郁然充盈活力。胡、陈在蔡元培的旗帜下一道对北大进行着教育的改造。

然而,这样的志同道合并没能持续几年。1918年12月,由陈独秀主编的《每周评论》创刊。对《每周评论》的创刊,胡适有一番说法。他说:“在某种意识上说,这张小报的发行原是尊重我只谈文化不谈政治的主张。”可见胡适对陈独秀、李大钊等人在《新青年》上不断谈政治是不满意的,所以才有了《每周评论》。但是胡适与他们的分歧并没有因有了《每周评论》而偃旗息鼓。“问题”与“主义”的论战不可避免了。1919年6月11日,陈独秀因散发反北洋军阀政府的《北京市民宣言》被捕。胡适在危难中接办了这份以谈政治为主的《每周评论》,也就无法全然回避政治,于是他“就决定谈点基本的问题”——不要空谈主义,而要研究问题。

胡适的观点遭到了反驳。陈独秀因为被北洋军阀政府关在监狱里而没有参加“问题与主义”的论战。有趣的是毛泽东在胡适与李大钊围绕“问题与主义”争论的高潮中,他在湖南长沙组织了一个“问题研究会”,亲自为这个研究会拟定了章程和几十个首批亟待研究的“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说,“问题与主义”之争实际上是投身民众运动抑或继续坚持思想启蒙之争,也就是说谈不上是什么反对马克思主义。

不过,随即而来的五四爱国运动却结束了胡适与陈独秀那几年亲密无间的合作。经胡适等人的营救出狱后,陈独秀来到了上海。于是李大钊主编了1919年六卷五号的《新青年》,出了一期“马克思主义专号”。《新青年》从此开始转向宣传马克思主义。而陈独秀在上海与当地最初的一批马克思主义者李达、陈望道、李汉俊等人结识,不久就把《新青年》改由他在上海编辑,成为主要宣传建党的刊物,并逐走上了政治救国的道路。对此,胡适是不满意的。他写信劝告陈独秀,办《新青年》仍旧应以哲学文学、思想文化为主,不要搞得政治色彩太浓。胡适要陈独秀、李大钊同己一道奉行“二十年不谈政治,二十年不干政治”的理念,当然不被他们所接受。陈独秀在《新青年》专门发表《谈政治》一文,明确批评“《新青年》同人中多数向来绝口不谈政治”的错误。他说:“在现实社会中,谈政治也罢,不谈也罢,谁都逃离不了政治,除非躲在深山人迹绝对不到的地方,政治总会寻着你的。”而此后的文章中,陈独秀更是开始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来观察与分析中国的社会问题了。

五四爱国运动后,胡适继续坚持原先的思想文化改良道路,陈独秀则走上了政治革命的道路。胡、陈二人之间志同道合的蜜月结束了。于是,胡、陈的分道扬镳导致了北大知识分子的分裂。集合在胡适旗下的主要有周作人、毛子水、傅斯年、罗家伦、杨振声、俞平伯、顾颉刚等人。集合在陈独秀旗下的主要有李大钊、张国焘、谭平山、邓中夏、罗章龙、刘仁静、高君宇、张慰慈等。前者叫问题派,后者叫主义派。

虽然政治主张相悖,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之间的友谊。这可从陈后来的遭遇中看出来。陈独秀一生遭绑架—次,四次被捕。遭绑架时他与胡适还不相识。后来的四次被捕,胡适动员了一切可调动的力量不遗余力地营救了他。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胡、陈之间的关系,说到底既有胡适重友谊的一面,也有二人都爱国,更有陈独秀政治思想趋于与胡适一致的一面。胡适终其一生都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他说,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使人“无形之中养成一种阶级的仇恨心,不但使劳动者认定资本家为不能并立的仇敌,并且使许多资本家也觉劳动者真是一种敌人。这种仇视心的结果,使社会上本来应该互助而且可以互助的两种大势力,成为两座对垒的敌营,使许多建设的救济方法成为不可能,使历史上演出许多本不须有的惨剧”。胡、陈的政治主张是不同的,但二人也有较为一致的地方:能容忍异己。正如胡适在给陈独秀的一封信中所说:“我们两个老朋友,政治主张上尽管不同,事业上尽管不同,所以仍不失其为老朋友者,正因为你我脑子背后多少总还有一点容忍异己的态度。”更重要的是陈独秀晚年政治思想的变化。胡适一生鼓吹民主、自由,容忍异己。陈独秀后来思想大变,承认“民主主义乃是人类社会进步之一种动力”。他说,那种把“民主主义看做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是一种“最浅薄的见解”。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7日, 星期三 19:4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韩俊:农村改革再求“多点突破”
农村改革再求“多点突破”
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把“深化农村改革,增添发展活力”作为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文/韩俊

过去30年的农村改革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但也必须看到,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农村改革发展在不少深层次矛盾尚待解决的背景下,又面临着一系列必须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
农村发展面临四大深层矛盾
深层矛盾一: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
农业资源与环境约束增强。近10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1.25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耕地减少、水资源匮乏的趋势难以逆转。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靠天吃饭的被动局面。
农业物质投入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农民种粮比较收益明显下降,远低于种植经济作物和外出打工的收益。
农业生态环境脆弱,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
随着我国农业与国际市场联系的日趋加深,农业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全面加大。国际价格传导机制的作用明显增强,国内市场价格受到冲击的压力日益加大。
深层矛盾二: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协调工农、城乡利益关系任重道远。
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15万多个,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成员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迄今为止,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普遍存在规模不大、管理制度不健全、改组解体过于频繁等问题。
农民土地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根据对全国2749个村庄的调查表明,村民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土地问题,因承包地流转问引发的占26%,因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的占40%,合计为66%。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农民得到的太少。对分布在四个省市1000多个被征地农户的调查显示,征地补偿费一般只够维持被征地农民6~7年的基本生活。
农业支持和保护水平低,与财力增长状况不相匹配。统计数据显示,财政支农资金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六五”时期为8.69%,“七五”时期为9.38%,“八五”为9.75%,“九五”为9.29%,“十五”期间约为7.4%,2006年为7.85%,总体上处于波动和下降状态。
从最近几年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来看,对农田水利的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对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服务的投入很低,农业科技支撑不足,农业科技成果到户困难;动植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力量相当薄弱,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
财政支农资金呈现被层层分割,“天女散花”局面,资金使用分散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投入效率。
农村金融改革明显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表现为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在为农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够;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健全,农业中长期政策性信贷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信用社发展不平衡,法人治理有效性不足、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能力薄弱等问题仍然突出,一些信用社脱农倾向明显;邮政储蓄功能单一,吸收的存款极少用于支持农村等。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适合农村特点。现有的各类小额信贷机构资金来源有限,可持续性差;大量缺乏抵押品又难以找到担保方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有限。农村行路难、饮水不安全、供水难、环境污染难治理等问题仍然突出。城乡教育资源差距大,基本医疗服务城乡差距过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失地农民社保、农民工社保等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
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尚未形成。城乡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农民工工资长期偏低。农民工超时间劳动比较普遍,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谋求机会公平、待遇平等、权益保障和融入城市社会的最大障碍。
深层矛盾三:农民持续增收困难,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前景堪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不仅成为“三农”问题的主要症结,而且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制约,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要实现比2008年翻一番的目标,今后12年年均增长速度必须保持在5.95%以上。从过去30年农民收入增长的经验看,这是一个需要付出较大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如果今后国民经济出现较大波动,农民增收出现徘徊甚至滑坡,农民人均纯收入翻一番的目标就有可能落空。
深层矛盾四:农村社会不平等程度加深,兼顾各方利益和搞好社会管理难度加大。
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农民缺乏自己的利益代表人,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农村社会组织发育和作用发挥不足。农村社会组织力量过于弱小,社会参与力弱,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狭小。
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方向
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夯实了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有利于减少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中内含的不确定性,使农民形成长期的预期。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与过去一脉相承,明确提出,允许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限定了“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必须防止采用行政命令去推进土地流转,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我国两亿多农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导致农民难以保护自身利益,农产品生产与市场需求难以有效衔接,农业服务成本难以降低,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难以提高。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这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需要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这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创新意义的论断。
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首先应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强制性征地的范围。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其次,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同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
再次,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已经显现出来。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以防止以权力扭曲集体土地的流转价格,有利于充分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巨大潜力,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土地价格,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实现更合理的配置。
放松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加快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
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完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与补贴政策。根据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目前我国加大对农业支持力度尚有很大空间。对农业实施大规模、广覆盖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在我国还是刚刚开始,要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总量,提高财政预算内支出用于农业的比重。
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从改革开放30年来的情况看,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能够缩小的时期,都是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时期。这表明,使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对实现今后农民增收的政策目标至关重要。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公共服务制度。
要逐步改变城乡分治的制度安排状况,形成城乡统一的制度框架,促进公共财政资源在城乡均衡配置,为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消除影响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完善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抓住工资和劳动保护等突出问题,促进企业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农民工生产安全,享受工伤及职业病的待遇。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尽快提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对农民工的覆盖程度。
推进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更新农村治理理念,转换社会治理方式。
在农村工作中,政府规划一切、管理一切的方法已经行不通了,应建立政府与乡村社会的新型关系,改变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管理和控制,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多种领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

瞭望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7日, 星期三 19:3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瞭望:预警群体性事件
预警群体性事件
国际经济衰退的不利影响有可能从经济领域扩散到社会领域,需要各地提高社会敏感度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严峻挑战的一年。自美国爆发的金融海啸逐次冲击到实体经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继续扩散。预计2009年上半年,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对我国经济的负面效应将继续蔓延,其影响有可能从经济面扩展到社会面。
《瞭望》新闻周刊从有关部门获悉,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在经济困难加剧、社会保障问题严重的情况下,企业裁员破产、劳资争等矛盾纠纷显著增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之势。同时,经济压力影响社会各群体心态。尤其社会困难群体在生存压力下,所累积的不满情绪容易借“非直接利益相关事件”,引发群体性冲突。
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的基本面是好的,困难是暂时的。各级党政干部应提高敏感度和预见性,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多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标准深化改革,加大利益调整力度,就一定能化危机为转机,为社会和谐、经济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国际国内各种复杂因素交织
展望新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造成的损失将加大,并引致一系列不利因素“碰头”,给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新的压力。
《瞭望》新闻周刊在此前调研时发现,不少出口企业连续大半年订单大幅减少,并面临着原材料高价买进、成品低价卖出的压力。一些产业出现销售困难,导致相关产业的连锁效应。外商撤资外逃现象出现,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减产、停产甚至破产倒闭,一些中小企业主恶意弃厂、逃债情况增多。
同时,企业改制遗留问题逐步暴露。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高峰阶段,相当部分国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条件,就是以受让方承诺支付原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这些企业实际上是在背负大量到期负债的状态下运行,在市场状况良好时,问题被暂时掩盖,一旦企业效益下滑,问题迅速暴露,将会引发大量劳资纠纷。
就业形势也日趋严峻。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我国出现了近年从未有过的企业用工需求下滑情况,全国企业用工需求下降了5.5%。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陷入困顿,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一些劳务输出大省出现大批农民工返乡。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步统计,2008年上半年湖南出省务工农民工返乡人数同比增长11.45%,约占外出务工总人数的8%。河南省统计局2008年10月底的专项抽查则显示,全省已返乡的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的16.2%,比上年同期增加12个百分点,因所在企业倒闭、放假、裁员、降薪而返回的占返乡人数的35.7%。
国家统计局调查推算,目前已有近1000万农民工失去就业岗位。而滞留城市的农民工由于生活无着,将会给城市社会管理增加新的难度;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去务工机会,将会给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带来新的问题。
同时,2009年,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其中仅高校毕业生就有610万,达到近年来的最高值;城镇现有登记失业人员800多万,预计还将增多。
上述短期冲击与我国长期经济结构存在的不利因素相互“碰头”,必然影响到社会心态,有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不利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直存在着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城乡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等突出问题。这些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与当前经济困难加剧的短期问题交织在一起,全球经济增长减速与国内周期性结构调整叠加。据此,权威专家分析,2009年特别是上半年很可能是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面临困难最大、挑战最严峻的时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然会折射到社会稳定领域。
社会稳定出现新动向
《瞭望》新闻周刊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期社会稳定形势已经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动向,群体性事件在某些领域呈多发态势。
其一,部分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因裁员下岗、劳资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范围内劳动争议案件2008年前十个月比上年同期上升93.52%。在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的状态下,部分企业减少劳动力、减少报酬以降低开支,劳资矛盾随之引发。
据统计,2008年11月,北京市发生的外地在京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及参与人数环比分别上升300%和900%,同比分别上升146%和132%。
其二,随着返乡务农农民工增多、部分土地经营权流转,因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社会基本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弃地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承包土地,一些自行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主张收回土地、提高转包费或要求经济补偿,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未能分得土地和被强行收回土地的农民也急于要地,甚至强占、强种土地,加之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存在土地发包、流转不规范,管理不严,应对能力不强等问题,造成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在数量和类型上都逐渐增多,且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
同时,许多农村都有相当比例的举家外出务工人员,这些人一旦因失业返乡,吃、住、医疗、子女上学等问题都无法自我解决,当地农村社会事业不堪其负,导致出现不稳定因素。
其三,近期个别城市出租车“罢运事件”在一些地方引起连锁反应。此类事件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政策性强、敏感性高,从酝酿到采取行动时间短,往往会从一个城市迅速扩散到其他城市,从一个领域迅速蔓延到另一个领域。
其四,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阻滞,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增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更加突出。这类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集资金额特别巨大,卷入其中的包括失地农民、下岗者、生活困难者,等等,如果处理不慎,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冲击。
其五,随着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群众心理和社会心态日益复杂,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变数。有关专家指出,严峻的经济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但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还是那些下岗失业人员、失去工作岗位的农民工、已毕业未找到工作岗位的大学生等群体。这部分群体对经济下行、生活水平下降的承受能力最为敏感脆弱,容易产生消极、失望等不满情绪,一旦受到特定情境、特殊事件的刺激,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据分析,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既有一般性问题,也有特殊性问题;既有经济领域问题,也有社会领域问题;既有历史累积的问题,也有现实中新产生的问题;既有国内因素,也有国际影响。这些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如果应对不当,很容易产生“共振”效应,进一步增加了社会稳定形势的复杂性,加大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难度。
对此,主管部门指出,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是防止矛盾由小变大、蔓延升级,防止各类矛盾相互叠加、汇聚激化,防止个别问题转换为共性问题、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
基于此,有关专家建议,首先应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深入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工作着力点更多地放在准确掌握社情民意上,密切关注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下岗失业、群众生活困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密切关注农民工返乡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密切关注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过程中伴生的新矛盾,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诉求,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其次,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切实做到早发现、快化解、妥处置、防蔓延。具体的原则,一是既要防止反应过度,又要避免行动迟缓,造成事态扩大、升级。二是领导干部亲临现场,牢牢把握第一时间控制局势的最佳处置时机,寻求最佳处置方式,追求最佳处置效果。三是加强和改进舆论引导。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公开说明事件真相,有的放矢地加强对社会舆情的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提高政策预见性,主动协调各方利益。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认真分析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让群众通过政策的执行,感受到党政机关的关爱、温暖。
“把可能遇到的风险挑战考虑得更严重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得更充分一些,带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去谋划维稳工作,带着强烈的紧迫感去部署推进维稳工作,就一定能遏制重大群体性事件多发之势。”有关权威人士这样强调道。□

来源:《瞭望》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7日, 星期三 19:3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吴稼祥:中国改革从给旧体制“捅娄子”步入给新体制补漏
吴稼祥:中国改革从给旧体制“捅娄子”步入给新体制补漏

春风如剪,岸柳欲碧。进入第31个年头的中国改革之树,新年第一天吐出几叶新绿。

  据报道,2009年1月1日起,中国有一批新法开始施行。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同时,财政部等五部门日前公布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政策的细则,明确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做出具体部署。

  6法施行,6费取消。12个动作,既不惊天动地,也不万众瞩目,倒真有点像杜工部笔下的细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这些迹象表明,经过30年时而犹豫彷徨,时而风驰电掣,中国改革,至少是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的列车,已经进入平稳持续的精细化轨道。 
 

  一、从突破到罅漏

  如果把开始于1978年的中国改革的初始阶段,比作一个人涉水过河的话,那么,30年后的中国改革就如同是一条船在海上航行。

  又要过河,又不知道水的深浅怎么办?中国民间,特别是四川民间的智慧是,摸着石头过河。虽然人人都知道,这个对中国早期改革最经典的描述来自邓小平,但在3卷本的《邓小平文选》里,甚至在《邓小平思想年谱》里都找不到这6个字。把邓小平和这6个字联系起来的权威性文献之一,是广东省前省长梁灵光的回忆,他说自己1980年去广东工作之前,邓小平找他谈话,邓说,特区不是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几个地方,而是广东、福建两个省;办特区我们没经验,你们要摸着石头过河;中央也没钱,你们要自己杀出一条血路来。

  在梁灵光转述的语境里,邓小平的摸着石头过河论,至少有三重含义:一是要敢于过河(目标是从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二是要大胆探路;三是要知道深浅。这是中国式的务实主义和经验主义哲学,表现在社会行动上,则是渐进主义和试错主义。既要大胆尝试,又不能盲目冒进,就是这个哲学的精髓。不大胆尝试,就寸步难行;如果盲目冒进,就可能掉进深水里淹死。这就是说,中国的初期改革,至少有两个特征,一是粗放性,估摸着,或比画着去干;二是突破性,打破旧的,创造新的。

  最能体现这两个特征的改革,就是开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单干。当18个农民在分田单干秘密契约上按下指印时,他们并没有考虑任何单干的细节,也不会去想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分田,更不会去想他们单干的土地和他们自己是什么关系。他们当时想得最多的,是他们自己将要冒什么风险,是绑在一起看着土地饿死,还是分开单干被整死。但他们自己不知道的是,他们在秘密协议上按手印的手指,在旧体制的万丈堤坝上捅了一个洞,最终让它一溃千里。

  因此,可以说,中国早期的粗放改革,主要是给旧体制“捅娄子”,后继的精细化改革,则主要是给新体制补漏洞。从破坏旧的,到完善新的,这也是一个渐进过程,这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演化可以看出端倪。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锋芒指向旧体制,首先推动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十七届三中全会则试图完善从那时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农村经营制度。决策者知道,作为新的农村经营体制,最大的漏洞在土地制度上,这次在盘活土地经营权,明确宅基地归属权上进行了局部完善,当然,完善涉及各种利益的权衡,所以不可能一步到位。

  人生来就是追求美好生活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永远是一个从此岸到彼岸的航行,而体制就是航行的工具。中国的旧体制不是这样的工具,所以要抛弃它,让自己的手和脚成为过河的工具,摸着石头过河,用手去摸,用脚去蹚。河流奔向海洋,生活也是。生活一旦像海那样壮阔,手和脚就不够用。手脚可以过河,但不能航海,要航海,我们还是需要航船——好的经济与政治制度。英国当代保守主义哲学家米歇尔·奥克肖特或许会同意我这个比喻,因为在他看来,政治活动有如航行——

  “在政治活动中,人们在无边无际、深不可测的海洋上航行。既无避风港,也找不到可供抛锚的海床;既无起点,也无规定的目的地,唯一的事情就是永远在海上漂浮;这片海洋既是敌人,又是朋友。船员们为了化险为夷,要利用传统行为方式的资源。”

  抛开他强烈的反理性主义情绪不说,我同意他的保守主义立场。政治活动是航行,那我们初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制度就是我们共同乘坐的航船。要经受全球金融危机的风浪考验,安全的选择是:弥补好船上的漏洞,维护好动力系统,而不是打碎或抛弃这艘船。

  二、从斗法到立法

  进入新世纪以来,可以观察到两个改革现象:一是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因腐败而下台或绳之以法的常有,因热衷或抗拒改革而下台的几乎没有;二是中央或地方党的机关下发的改革文件数量减少,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颁布的改革性法律或法规数量增加。中国改革缓慢进入规则化、程序化、正常化过程。

  毋庸讳言,中国改革是从斗法开始的。所谓“斗法”,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无规则博弈,是利益较量和观念格斗,表现在同级官僚之间,高级的是政治斗争,低级的是玩弄权术,你出左拳,我出右掌;表现在上下级之间,或官方与民间之间,就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

  在改革中出现斗法现象容易理解。改革不可能不涉及利益和观念冲突,在冲突出现的时候,假如不能协商与妥协,就会斗法,能够协商与妥协,就会进入立法;假如不能有规则有程序地解决这些冲突,就会斗法,如果能,就会进入立法;在冲突双方或多方之间,不能寻找到观念上的最低共识,或利益上的最低共赢,就会斗法,如果能,就会进入立法。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它表明两岸之间正在从斗法走向立法,从陈水扁时代的不调和冲突,走向马英九时代有分歧的共识,和有冲突的双赢。

  斗法式改革和立法式改革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是人格化改革,对人不对事,所以是情绪化的,后者是非人格化改革,对事不对人,所以是理性化的;二是改革者在斗法式改革里是冲突的一方,难以撇清谋私嫌疑,在立法式改革中,改革者扮演立法者或司法者角色,是规则的制订者和仲裁者。

  斗法式的改革如同拉锯,容易反复,你拉过来,我拉过去,除了锯断改革进程以外,不会形成改革成果,改革不断回到起点,然后重新开始,锯还在拉,但拉锯的人不断更换。上世纪80年代初被更换掉的拉锯人还真不少,最著名的要算广东省委原书记任仲夷,和福建省委原书记项南了。

  立法式的改革如同园艺,一个花盆,或一块园地,就是最低共识和最低共赢,共识点或共赢点一旦调整,就应该对原来的布局、花卉品种进行修订,对枝叶进行修剪。没有一劳永逸的园艺,也不会有一劳永逸的法律。园艺越修剪越精美,法律越修订越完备。这次公布施行的6部法律,其中就有4部是修订后的,这次修订肯定也不是最后的。

  最后想说的是,斗法式的改革之所以能转变为立法式的改革,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制度框架基本落成,经济改革进入细节性完善,如同建筑,由主体工程进入内部装修工程,分歧的范围缩小,程度下降;另一方面更重要,中国共产党在30年的改革中慢慢学会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稍有点国家哲学知识的人都知道,国家意志就是法律意志,它比任何党派意志都更具有普遍性、中立性和耐久性。

  三、从攻坚到身边

  亲身经历过30年改革历程的人都应该记得,中国改革打过不止一次“攻坚战”,轰轰烈烈的有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价格改革“攻坚战”,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攻坚战”,还有些其他名目的攻坚战不胜枚举。

  并不是每次攻坚战都赢得欢呼,或马到成功。80年代中期的价格改革攻坚战,就因为引发了全国性的提款和抢购风潮而被迫延缓。这有操作上的问题,也有改革时机问题,但更深刻的原因还是改革内容与群众利益的耦合问题。不是每项改革都是保证中奖的老虎机,投一枚筹码进去,马上像呕吐的醉汉一样,狂吐金币。改革有点像投资,其收益有长期、中期和短期之分。越是重大,越是根本,越是体制性的改革,其收益期越长,越难给群众带来立竿见影的利益,甚至还会带来暂时性的损害,价格改革就是这样的改革。广东省的价格改革走在全国前面,当时广州和深圳的物价飞涨,老百姓怨声载道。几年后,广州的物价比全国任何地方都便宜。幸运的是,中国改革的领导者,并不都是只想讨好,不敢犯难的政治家,所以,中国才有今天的局面。

  不过,改革也绝不能漠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当前利益。恰恰相反,中国经济改革之所以能成功,就是因为它一开始就从解决中国最底层的农民温饱问题开始。这就是说,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农民身边的改革。但是,群众身边的改革也有两种,一种是事务性的,另一种是功能性的。顾名思义,事务性改革,就是就事论事的改革,比如这一次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6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就是事务性改革。这种改革是改革精细化的结果,不是改革深化的前奏。

  然而,当年农民家庭承包的改革则是功能性的。所谓功能性改革,就是有“溢出”效应的改革,此项改革给群众带来利益后,会连带出下一个更深入的改革,农村承包逐步连带出工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以及土地经营制度改革。有趣的是,同样一项群众身边的改革,既可以是事务性的,也可以是功能性的。拿成品油税费改革来说,对于经济体制来说,是事务性的,但对于政治体制来说,则可能是功能性的。它的功能性在于,国家鼓励解决不合理收费问题,既然如此,此类问题怎样才能被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这显然不是经济体制问题,而是政治体制问题了。

  这样看来,一种体制改革进入精细化过程,则有可能推动另一种体制进入深化改革。

  (作者吴稼祥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部高级研究员)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7日, 星期三 19:3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民政部: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民政部:我国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记者1月6日从民政部获悉:在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同时,民政部部署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相关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逐渐走上了综合协调发展的新阶段,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城市低保制度稳健运行。2008年,民政部先后两次会同财政部下发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督导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涨幅不断提高救助水平。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1092.7万户、2282万人,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208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34元,进一步巩固了应保尽保成果,初步形成了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

  ——农村低保制度快速推进。2008年,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推行,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常年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截至去年11月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3957万人,正向应保尽保目标迈进。目前,全国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978元,月人均实际补助为44元,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逐步落实。2008年,各地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去年11月底,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531.7万人,初步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公布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资金,供养水平不断提高。目前,集中供养水平为每人每年1968元,分散供养水平为每人每年1518元。有11个省份给五保对象发放了临时物价补贴。同时,各地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目前,全国五保集中供养人数已达144万人,集中供养率提高到27%。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2008年,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基本确定。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50.4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2.5亿元,人均筹资水平已达120元/人。随着资金投入的增加,救助效果日渐显现。(记者潘跃)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7日, 星期三 19:3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温家宝主持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温家宝主持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会议指出,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面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会议研究确定了加强高校毕业就业工作的7项措施。(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要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扩大中央有关部门实施的面向基层就业项目规模。(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五)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六)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所有高校都要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七)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成才观。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http://www.gov.cn/ldhd/2009-01/07/content_1198572.htm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7日, 星期三 19:2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何秋仙、楼迎军:中国财政分权的制度变迁:在博弈均衡与制度设计之间
中国财政分权的制度变迁:在博弈均衡与制度设计之间
何秋仙 楼迎军
内容提要 以分税制为主体的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制度创新。但分税制并不是横空出世的,它继承了某些“旧制度遗产”。分析其历时结构,可以发现分税制其实是一种重叠嵌入,它对之前的财政包干制既有保留,又有创新。从博弈均衡的观点出发,分税制之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是一种既抗衡又扈从的关系。本文从制度设计观点出发,用韦伯理想型分析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财税关系,讨论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 分税制 建构理性 制度关联 博弈均衡
         
        一、引论
         
        财政问题历来是一切经济社会问题的关键和锁钥。历史经验表明,恰当的公共服务水平、合理的赋税体系、有效的财政管理体制是人民富裕、国家昌盛、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之一。在1994年分税制施行之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虽然经历过多次变动,但是大致上能以1985年施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作为分界。1985年以前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具有浓厚的中央计划经济色彩,即便是改革开放时期开始以后,也仍然维持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1985年以后,中央开始在全国各省市施行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提供了地方扩增地方财力的机会,诱发或强化地方政府扩增财政权力的动机。
         
        从制度分析的历史角度审视,财政包干制本身重视妥协的特征,使得地方与中央谈判能力的强弱,成为地方财政能力多寡的决定因素,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以生产力或经济效率作为衡量因素的必要性。因此,财政包干制使得地方政府得以保留改革开放后地方财政资源边际增长的绝大部分,造成地方财政权力的扩增。而地方财政权力的扩增能够强化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bargain-ing power)的话,地方政府自然会选择抗衡策略以增加地方财政权力。财政包干制本身运作并不以“法制性法律”为基础,而是容许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均衡,使得部分财政领域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施行财政包干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中央的财政能力不但没有相应的提升,反而有逐渐衰微的趋势。
         
        1994年的分税制正是在中央财政能力不断弱化的背景下由中央政府推动实施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意图形成一套新的游戏规则。很明显,分税制的用意之一,正是设法改变财政包干体制时期中央与地方一对一的讨价还价关系,改善中央财政能力弱化的问题,提升中央政府在国家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地位。因此,分税制的制度设计必然是朝着财政集权化的方向变动。但是,既有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旧制度遗产”仍然影响着分税制的设计与执行,为了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中央政府必须作出一定的妥协,这就是分税制中依然保留着部分具有财政包干色彩的制度项目,例如,税收返还与原体制中上解补助项目。分税制最大的作用在于财政收入的中央再集权化,而税收返还同时也弥补了地方财力的损失。但是分税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地方尚无独立税收体系等。总之,分税制还是游荡在博弈均衡和制度设计之间的一种财政分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性产物。从财政包干体制再到分税制改革,中央又重新将原先下放地方的财政权力集中到中央政府,形成财政权力的再集权化,这就是典型的“制度的螺旋”。
         
        二、分税制的建构理性与制度演进
         
        哈耶克(1967)认为,存在着两种观察人类行为模式的方式,一种认为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另一种则承认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哈耶克分别称之为建构理性主义和进化理性主义。建构理性主义蔑视和贬低非理性的或者未被理性充分理解的事物,它假定人生而具有知识和道德秉赋,因而人能够根据理性原则对社会作精心规划,并尽可能地抑制乃至铲除一切非理性现象。建构主义宣称:适用于历史的观念,也适用于未来的纲领;对自己的行为了如指掌的人类应当运用理性所赋予的设计能力,按部就班地创造一种文明(张谊浩,陈柳钦, 2005)。
         
        在分税制实施之前的相关讨论,最为著名的应是王绍光、胡鞍钢的报告(1999),该文指出1978年以来的“放权让利”式财政改革,虽然有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长期而言却使中央政府控制能力下降。尤其是1988年以后的财政包干制又使“弱中央、强地方”的格局更为明显,因而导出了实行分税制以理清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关系,强化“两个比例”的结论(王绍光、胡鞍钢, 1994)。对于将中国财政“两个比例”的下降归责于财政包干制,Le-Yin Zhang认为应该将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外与制度外收支一并计入政府的财政规模之中,因此单方面的放权式(decentralization)财政改革观点都必须进行重新审视,应该改为“收入向中央集权,支出向地方放权”双向度思考(Zhang, 1999)。对于预算外财政未计入政府财政规模,导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被低估,胡鞍钢认为正是因为预算内财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才使中国成为世界上财政收支最为分散的国家之一,也才需要彻底清理预算外资金(胡鞍钢, 1999)。
         
        从建政初期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到1994年前的财政包干制,我国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都具有浓厚的中央计划经济色彩,也仍然维持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可以说我国1994年以前的旧财政体制正是建构理性的产物,即使是在分税制实施以后,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划分依然存在浓厚的行政性命令色彩。采用行政性命令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权力划分依据,最明显的特点是行政性命令变动频繁。财政权力划分依据本身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固性,经常随着中央政府的意志要求而改变,地方政府并没有固定的财政收支范围与财政管理权限,而是完全由中央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范围,甚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使用也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即使从财政包干制时期开始,中央政府企图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权力与责任,但是在两者的财政关系中,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划分的依据依然为行政性命令,中央依然控制着地方,依然以自己的意愿行事。由此可见,中国的财政体制无疑是遵循建构理性主义的,中央政府对于财政资源的计划主义配置,对社会财富的整体性持有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自我财政经济发展预测和财政制度设计能力的自信,而建构理性主义的中央政府也因此成为财政的中心决策主体。分税制的施行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证明建构理性主义的不足和缺陷。
         
        十几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运行表明,中央财政虽然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努力实现财政收入分配均等化,但由于制度安排指导思想定位的刚性,中央与落后地方在财政收入的初次分配关系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中央级收入仍占绝对比重。依据逆向思维的逻辑,这种分税制并不是真正的财政分权体系,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当时的考虑是通过逐步深化改革来解决省以下各级的财力分配问题。至今,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轨道,改革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过渡”变成了“凝固”。即产生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的内卷化( involution)。Geertz(1966)认为制度内卷是指制度在演变过程中,由于其中复杂的对立力量,使制度无法向更高级形式发展,即“缺乏发展的增长”,甚至衰败的演变过程。如图1所示。
         
        
         
 
        过渡不顺并导致的“非规范化状态凝固化”,由此产生的负作用逐步放大,突出表现为财权的重心持续上移而事权不断下放。在全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稳步上升,财政总收入持续高速增长等大背下,县乡财政日益困难。2004年,全国县级行政区2862个,县域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94%,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国71%,但财政收入只占21%。加上不少上级专项建设项目的资金要求地方“配套”,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导致欠发达地区县乡财政无法保人员吃饭,无力保机关运转,乡镇一级更是苦不堪言,债务负担沉重。以安徽省为例, 2003年底乡镇负债总额132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达到753万元。
         
        三、分税制的制度关联:历时结构与共时结构
         
        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分税制的提出并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纯建构设想,而是对我国财政体制总结基础上的一种制度进化的意图,是保留现有制度有效成分的同时又允许创新出现的可能性。分税制不是一种“推倒重来”的做法,而是应该强调理想计划(建构理性)和现存制度(旧制度遗产)环境之间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即两者之间需要必要的“耦合”,因为后者反映了制度发展独特的历史轨迹。很明显,分税制的制度设计作为一种替代财政包干制度的制度创新,存在制度在时间轴上的历时性关联。分税制制度可以视为一种重叠嵌入(overlapping embeddedness),即将原先不同域的不同的制度加以联结或者将社会交换域嵌入到原先不同私人域中去的方式来实现制度的创新。
         
        (一)分税制的历时结构
         
        分税制是一种带有法律约束的正式制度。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按照税种特点划分,在此财政关系类型中,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划分的依据为法制性法律,财政权力划分具有持续性和稳固性。因此,虽然地方政府抗衡策略的手段仍旧繁多,但是所采取的抗衡策略是在法制化基础下进行的。这代表着抗衡策略在已有法制化规范的财政管理和权力领域中受到限制,必须仍然在以行政性命令规范的财政管理权力领域中运作。例如,当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范围以预算法之类的法制性法律加以确立之后,地方政府就无法向中央政府要求单独调整该地的财政收支范围。而仍然在以行政性命令规范的财政管理权力领域中,地方政府仍然可能采用抗衡策略,例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以行政命令为法源依据时,地方政府能向中央政府要求更多的补助项目和额度问题。
         
        分税制以法制性法律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划分的法源依据,财政权力的划分较具有统一性,也就是各地方政府所适用的财政权力划分规则和内容大致相同,大致不会出现各省区适用不同的财政权力划分规则。而在此之前的财政包干制形成的“一省一率”财政关系,既复杂又不规范,而分税制,财政收支划分规则和财政转移支付都能适用到各省市地区,形成“各省一率”的财政关系。在财政收支划分制度方面,分税制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设定中央与地方分配管理关系,各省市都是依据此规则建立自身与中央的财政关系。如果是各省市财政收入与支出规模和结构有所差异,则并非制度设计不同所致,而是各省市本身不同的税源收入和支出结构造成的状况。
         
        就分税制所继承的旧制度遗产而言,对于中央地方财政收支与管理划分就是以企业、行政单位与各级政府的隶属关系与业务范围为课税的基础,而分税制中,依然如此:在财政收入方面,地方企业所得税(除了地方和合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外)、营业税(除了各国内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以外)与企业亏损补贴等项目仍然作为地方固定收入范围。反之,中央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上缴利润与企业亏损补贴等项目则作为中央固定收入范围。这样虽然可以明确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但是,由于各级地方政府与所属企业的利益纠葛非常紧密,难免会使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税源而侵蚀中央税基,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硬化,也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并且会助长盲目投资,经济割据等地方本位主义。
         
        此外,狭义的财政转移支付,即仅涉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资金移转,原财政包干体制中采用定额上解制的省份仍旧采用1993年定额上解给中央,其他包干形式的省份改为递增上解,即以1993年实际上解数为基数,年递增率4%递增上解。1995年起,各省份都改以1994年实际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制。但不管是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新设置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是对原财政包干体制中采取保留处理方式的补助,上解和结算等事项,两者都呈现出弥补地方财力损失的特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身都使得地方政府得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减少地方对中央的上缴支出,其结果都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的增加,提升地方财政权力,进而增加地方抗衡中央的筹码和实力。因此财政转移制度具有分权化的特征。
         
        (二)分税制的共时结构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实质上属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范畴。中央与地方关系梳理的实质就是根据自身区域要素禀赋特点,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制度创新。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就是国家的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国家纵向结构形式的范畴,“它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根本点是权力关系,权力关系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财政权、人事管理权和立法权。因此,从分税制改革的共时结构观点出发,包括财政权、人事管理权和立法权在内的制度模式的理想型( ideal type)作为一个整体可以看作是相互依赖的子制度之间稳固而连贯的整体性安排,目的是产生一个局内人可以相互信任的结构。
         
        制度作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 representation)或者叫做信息压缩(compressed information)。值得注意的是,青木昌彦(2001)认为,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应该体现其“三维性”:制度的规制性,即限制主体参与者的选择空间;制度的规范性,即通过共有信念限制所有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制度的认知性,即制度是共有信念的构建。由此可见,制度具有制约和协助的双重性质,参与主体不仅受制于制度,同时也受益于制度。制度是参与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由于有了共有信念,参与人在博弈中才能达到稳定的博弈均衡状态。
         
        从共时性的观点看,中国分税制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立法、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和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有直接关系。立法与行政体制改革滞后,削弱了分税制体制均富功效。例如,财政体制改革以简约明晰的行政体制为前提。只有行政体制改革到位,才会有清晰的事权划分,才能建立合理的、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西方分税制实践看,大多是三级政府,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清晰明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通畅。而我国分税制改革,都是在五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环境下实施的,而且中央一级就分去了财政收入的50%以上,省里多多少少再分一点后,市、县、乡三级政府基本上已无税可分,以至于今天一些乡级财政仍然实行的是以往的包干体制。同时,财权层层上收,事权层层下移,转移支付链条过长,动摇了基层政府行使职权的物质基础(胡书东,2001)。
         
        经济体制改革不完善,财政没有真正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最终走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已充分认识到,市场机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看不见的手”,资源配置主要由市场主宰,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且效率要比政府高得多。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最终完成,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担负着发展地方经济、提供财政收入的重任,加之一些地方长官追求政绩、上项目的热情很高,使财政很难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来。一些地方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入基本上没有获得回报。
         
 
        毋庸讳言,中国财政体制的变化主要涉及的是利益分配的变化,是“蛋糕切割”问题。立法权与行政权力的分配实际上是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立法的前提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数情况是地方根据实际先行立法,然后得到中央的认可或追认,地方立法权由此扩大。就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共时性关系而言,即使不是所有的决策主体都有必要在分税制改革中进行均衡博弈决策,但在一个国家整体改革进程内,一个有效的财政体制的客观存在也会改变原先决策的制度环境,这样从理论上讲就更能提高决策效率并且更能保证中国整体制度改革的稳定性,更能经受住系统的干扰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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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税制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可以发现,以往的大量研究焦点关注于财政收支划分与管理体制如何影响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资源流动与配置,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中,应是属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表现与结果的研究范畴。这样的讨论并未明确说明财政资源分配之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如何针对财政性资源的分配进行互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角色与分工是有差异的,前者对外代表国家主权,对内代表全国人民及政府,后者代表特定行政辖区的行政权。两者各自不同的角色与职能分工使得各自拥有独立的利益动机。因此,中央与地方政府以自身利益要求为目标,在特定的财政领域中采取特定的策略。这些策略的互动过程犹如接续性博弈关系,双方持续采用特定策略与因应策略,直到某一方放弃采用因应策略或丧失财政能力采取新的策略时暂时结束。尤其是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的权限已大大扩大了,这不仅表现在地方对财力的支配上,还表现在物资、外资、工资、价格管理等诸多方面。在地方政府如此多的自主权下,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更不可避免。表2就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情况。
         
        此外,在税收返还议题上的抗衡关系也可以了解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税收返还制度是中央政府为了实现分税制的政策目标,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所采取的妥协或让步策略。就地方政府而言,为了减轻分税实施对于地方既有财力的减损,因此,要求中央采取税收返还制度。中央与地方为了达成各自的目标,采取了于己有利的策略,因而,在税收返还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显现了中央与地方抗衡互动的财政关系。在税收返还的议题上,地方采取抗衡中央的策略的确取得中央的让步,部分维持了地方在分税制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但是,中央在“税收返还基数年”的计算方式上向地方政府让步,却以设定中央获得多数增长比例的返还递增率公式和16%的“两税”增长指标等两个策略进行反制。因此,中央与地方在税收返还议题上存在着地方抗衡中央,中央反制地方的财政关系。
         
        如果以博弈关系的逻辑,地方与中央的博弈关系是属于接续性博弈关系。中央要求财政体制改革的方案能够有助于中央调节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地区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因此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一方面必须重新提升中央政府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份额,另一方面必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政府汇集的财政资源转移至财政资源稀缺的地区,以调和地区差距。如此的改革要求势必重新配置中央与地方财政资源分配的格局,进而影响地方既有的利益分配制度。
         
        地方政府则要求新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中,必须维持地方既有的利益格局,否则不排除积极或消极地抵制财政改革的顺利推行(单学勇, 2002)。由上述两者互动过程可见,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着一方出招抗衡,另一方接续出招反制的接续性博弈关系。由于时空背景的演进,财税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已不再像过去一样只是科层体制内单纯的行政资源方面上级与下属的任务交代,现实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一种博弈的关系。
         
        权限作为现实上的需要是一种行动的权利(right)而非行动的权力(power)。权限是伴随着权力而出现并获得支持的,如果没有权力,权限也将消失(Scruton, 1982)。在国家政府组织内部同时拥有权力与权限,一个组织的作为与不作为属于它的权力,在权力之下由法令规章所限定的权力范围则属于组织权限。权限界定的简单归纳就是“集权与分权”。在讨论财税体制或事权匹配问题时,集权论与分权论一直是关注的焦点,而我国财税体制问题症结在于中央“集钱又集权”。但事实上要寻找一个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一个中央与地方政府长期和谐的财政关系,必须以合作思维代替行政等级思维。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财税关系分析模型。
         
        五、结语
         
        任何制度从制定到执行都需要一个过程,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不例外。在这一过程,由于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等原因,难免出现执行偏差和各种遗留问题,影响分税制的完善。但是,我国财政体制变化的基本方向是从行政性分权逐步走向经济性分权,即从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的划分为基础走向两者事权的划分为基础。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
         
        我国的财政体制变革始终在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调动地方积极性之间做反复平衡。财政体制改革始终是和其他方面尤其是政企关系改革紧密联系的,例如“划分税种”的措施就必须以企业“利税改革”为前提。新时期提倡“财政均富”,重新划分与调配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给地方政府相匹配的财权有效保障事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够成功运行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有自己的主体收入,用自己的财力办自己的事情。否则,地方政府就会逐步增强对上级政府的依赖。结果是分税制财政体制逐步转化和变质为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自然消亡,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转化为“讨价还价”的积极性。因此,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解决基层财政的实际困难,核心是确立一级财政,就要使这级财政有能够基本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财力,在辅之少量的转移支付财力的情况下,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
         
        分税制是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立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制度。从总的情况看,分税制对市场经济下有效处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效应,但当时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新体制中保留了旧体制的一些不合理成分或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彻底的分税制还有较大差距。所以,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一个税权明确、税种适量、结构合理、制度严密、征管高效、调控力强,而且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税收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 2008.8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7日, 星期三 12:0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为鼓励创新 重庆立法允许干部犯错
为鼓励创新 重庆立法允许干部犯错
张晓中

  为鼓励干部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重庆市人大立法,设立“容错机制”,允许干部犯错。

  刚刚在元旦正式实施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中规定,官员的“开放工作”如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还规定,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政府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

  以立法的形式来促进开放、允许干部犯错,重庆市是中国省市一级政府中的先行者。《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是2008重庆市在全市展开“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活动后的成果。

  重庆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国富说,进一步扩大开放必然要求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符合重庆开放实际的运行机制。

  他说:“要开放就必然涉及创新,但‘大胆地吃螃蟹’就有可能犯错,为免除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开放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大胆探索,重庆在立法促开放时特别设置了容错机制。”

  媒体评论认为,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上,还应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机制。

重庆大学教授:

如何“纠错”更重要重庆大学政治学教授曾国平昨天接受本报采访时强调,仅允许“试错”还不够,更重要的是如何“纠错”。

  他说,重庆市立法允许干部犯错,这是从制度上保护干部的一种体现。“我们现在说科学发展,那么什么是科学发展?如何实践?这些都没有答案,需要干部‘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过程中,犯错是不可避免的。”

  他认为,这个“条例”的实施,可以让干部真正解放思想,没有后顾之忧,大胆去探索。“实践中犯错不要紧,关键是如何纠正错误,保证今后不犯同样的错误。”

  他以日本一些企业在新员工入厂后,允许他们三个月内犯三个小错误为例,说明这种“容错机制”是国际通行的。

  当地媒体的评论认为,为了保证开放创新的“领头羊”不致成为“替罪羊”,激励政府官员“大胆地闯,大胆地试”,通过容错机制来保障“创新者无罪”,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极具现实针对性。

  评论说:“保证决策正确,就要建立民主机制,使得决策过程开放、透明,让更多人出谋划策,保证决策的周全性。在一些法治国家,决策的‘少出错’是通过辩论实现的;而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把有关改革方案和创新立项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会、人大认真审议,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评论指出,实施“容错机制”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人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

来源: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zg/zg090105_504_1.shtml

- 作者: 皖君 2009年01月6日, 星期二 09:3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高帆:过渡小农:中国农户的经济性质及其政策含义
过渡小农:中国农户的经济性质及其政策含义
高帆
 [摘要]农户的经济性质通常是指农户在约束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或收益最大,经典的“道义小农”假说和“理性小农”假说对农户生产目标及约束条件存在认识分歧。本文指出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化同时推进的阶段,农户的经济性质具有从“道义小农”向“理性小农”的过渡性质,这可以从农户的生产目标、要素投入和市场条件等角度进行说明。基于此,为了促使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必须立足于过渡小农的农户经济性质,围绕生产目标、要素投入和市场条件三条线索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道义小农 理性小农 过渡小农 经济性质
         
        一、引言
         
        我国当前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化同时推进的阶段,在此阶段,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进步为指向的“三农”问题始终处于极为突出的地位,从国际经验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推进阶段农业和农民发展问题会凸现出来,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人口大国,且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这种国情也决定了我国的“三农”问题比其他国家更为突出和重要。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外力以适当方式嵌入,但在市场化改革的条件下,其关键应是从农户的经济性质出发,努力形成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的自生能力,如果说外力支持是“输血”机制,那么自生能力则是“造血”机制,长期来看,“造血”机制相对于“输血”机制更能形成解决“三农”问题的常规性安排。从逻辑上说,自生能力和“造血”机制应能最大程度地耦合农户的经济性质,而理解当前我国农户的经济性质,是讨论“三农”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政策含义的一个恰当的切入点。
         
        二、“道义小农”假说和“理性小农”假说:一个比较
         
        在经典的农民学理论中,农户的经济性质主要指农户在约束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或利润最大,由于对生产目标和约束条件的理解不同,现有农户经济性质的讨论基本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第一条主线是以“恰亚诺夫—斯科特命题”为核心的“道义小农”假说。此假说认为农户的经济活动具有区别于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行为的“异质性”:农户的要素投入过度倚重劳动力、农户的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农户在经营中特别强调风险规避。恰亚诺夫指出:农民经济是“非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1]即以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这种生产单位的基本特征是:生产主要采用家庭内部的劳动,而较少雇佣劳动且投入不采用货币度量,这意味着农户的生产难以按照成本—收益法则计算回报;同时,农户生产主要不是为了市场交易和获取利润,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消费需要,“家庭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因产生于满足家庭成员消费需求的必要性”。上述观察表明:对农户的经济行为而言,以雇佣劳动和追求利润为基石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不能使用,而应采用文化人类学和经济人类学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沿着恰亚诺夫的分析,美国经济学家斯科特通过案例研究指出:农户的经济行为不能用被主流经济学奉为圭臬的成本—收益法则进行解释,比较契合农户经济性质的是“道义经济”,即农户开展经济活动的主要原则是“安全第一”的“拇指法则”。[2]具体地说,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民更倾向于规避经济不确定性,而不会冒险追求收益最大化,农户的经济行为基准是选择回报率较低但较为稳妥的策略。
         
        第二条主线是以“舒尔茨—波普金命题”为基础的“理性小农”假说。此假说强调农户的行为方式与其他微观经济主体没有本质差异,农户具有足够的理性去优化资源配置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即使对最贫困的小农来说其行为方式也具有追求效率的“便士资本家”特征。舒尔茨批评了农业存在零值劳动力的传统学说,指出农户在配置其所拥有的要素是很有效率的,他们从事生产活动的动因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且能够对市场与价格、成本和收益的变化做出灵敏反应。[3]这表明,农户的行为方式等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厂商”,“贫困但有效率”这个命题可作为分析农户经济行为的逻辑起点,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对于理解农户行为来说也是适用的。作为对舒尔茨观点的延伸,波普金通过对越南农村社会的深入解析,认为越南农民是非常理性的个人主义者,农户所组成的村落只是空间概念而缺少利益认同纽带,不同农户往往是在松散而开放的村庄中相互竞争并追求利益最大化,尽管在个别情况下农户会照顾邻居或村民的利益,但在通常情况下各家各户均是自行其是且自谋其利的。[4]
         
        进一步的观察显示,小农无论是在市场交易领域还是在政治社会活动中,都倾向于按照理性投资者的原则行事。
         
        概括起来,上述两条线索均是围绕农户的生
         
        产目标和约束条件而展开的从生产目标的角度看,“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试图给出农户生产的最终目标,在这个方面两者不存在实质性的分歧,它们可能各自凸现了“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理性”假定可概括为“以尽量小的代价换取尽量大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道义小农”强调农户的“风险规避”和“理性小农”强调农户的“盈利动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农户经济行为在本质上可概括为追求代价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生产目标可以概括为风险规避和利润追求之间的某种组合。然而,不同的经济体或同一经济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两者的组合方式可能并不相同,这暗示着对农户经济性质的理解应该注重对风险规避—利润追求组合方式的考察。从约束条件的角度看,农户的经济行为是对外部环境或约束条件的一种反应,约束条件不同会使农户行为表现出差异性特征。在这个层面上,“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前者假定农户劳动力配置被严格局限在农业内部,农户的需求也被限定为农产品或简单手工产品,经济体缺少社会保障机制去提高农户的风险规避能力;后者则假定认为农户对市场具有足够的判断和理性,商品和要素市场是充分且有效的,农户的生产目标和要素投入能够得到完备市场的有力支持。可见,对要素投入和市场条件的判断也会导致对农户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当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化同时推进的特殊阶段,农户从事经济活动的目标追求和约束条件必定不同于“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这两种极端状态。在一定意义上,中国当前农户的经济行为具有从“道义小农”向“理性小农”的过渡特征,对“过渡小农”的解读无疑会成为理解中国“三农”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
         
        三、过渡小农:中国农户经济性质的一个描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供给能力已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依然比较薄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刚性的特征未有实质性变动,特别是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化同时推进的背景下,农户行为具有既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也区别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异质性。从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的角度看,农户的经济行为具有典型的过渡特征。
         
        首先,从生产目标的角度看,农户生产的目标是风险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但在不同经济体或同一经济体的不同发展阶段,农户对风险规避和利润追求的优先序列可能会出现差异,这从“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的分歧中看得非常清楚。显然,决定这种优先序列的主要不是农户的经济偏好出现改变,而是资源禀赋或发展阶段是否为农户的风险规避或利润追求提供有利条件。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当前农户的经济行为正处于从“缺少社会保障”到“构建社会保障”,从“缺少市场渠道”到“拓展市场渠道”的转变时期,结果导致农户生产目标也表现出“两重性”特征,这种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方面,从农业内部的角度看,农户生产具有显著地摆脱自给自足状态并逐步走向高商品化率的趋势,当前农户的农业生产既不是完全的、传统的自给自足状态,也不是主要进行市场交易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状态,而是部分用于市场出售、部分用于家庭消费的中间状况。数据显示:1991-2005年我国农户三种主要粮食的商品化率虽趋于提高,但并未达到发达经济体所表现出的农业高商品化率的水平,稻谷从44.30%变化到50.70%,小麦从49.70%变化到56.30%,玉米从54.50%变化到69.70%,这说明农业内部生产的“半自给、半交易”的特征依然比较显著。另一方面,从农业和非农业的关联性来看,农户生产具有典型的“农忙时种田、农闲时打工”的兼业化特征,农户的收入构成包括了家庭农业收入和非农雇用收入两个部分,其中农业收入具有平抑农户风险和提供社会保障的功能,而非农雇用收入则有增加收入、弥补家庭开支的功能。黄宗智在对中国华北和长三角小农经济的研究中,指出中国农户存在着“以农为根本、以商为补充”的“拐杖型”收入特征。[5][6]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农业劳动力的非农化流转机会已有了显著增加,但这些劳动力在短期不能割裂同农业和土地的联系,这不仅源于现有的公共品配给体系难以为农业人口的大规模流转提供条件,而且源于农村劳动力对土地和农业具有超越经济性考虑的观念或文化依赖。据此,我们能够理解在中国存在着1.5亿的“农民工”群体,这些群体在城乡之间的“候鸟性”转移反映的正是农户依靠农业来规避风险、依靠打工来增加收入的“拐杖”模式。
         
        其次,从要素投入的方式看,要素投入方式考察的是农户生产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给性劳动,由于要素禀赋分布的非均匀性,则劳动力的流动不仅体现了农户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且标度了其他要素对农业劳动的替代程度。据此,“道义小农”强调农户经营单纯依靠家庭内部的劳动,“理性小农”认定农户社会化配置生产要素的充分理性。当前中国农户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可以引入其他生产要素,从而不再完全依靠家庭内部的劳动力因素,长期来看这种要素替代趋势还会延续下去。但是,目前农户经营中自给性劳动仍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要素投入的序列中,绝大多数农户会首先考虑密集使用家庭内部的劳动要素。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业生产的迂回生产程度在不断提高,即农户经营越来越多地使用了机械、化肥、农药、良种、薄膜等资本品,而资本深化体现的正是农户要素投入的结构性变化———从单纯强调劳动转向更多使用资本和技术等现代生产要素。如果用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拥有的机械总动力表示机械化程度,用每亩耕地面积平均投入的化肥总量表示生物化程度,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的生物化和机械化程度均在不断提高,其中生物化程度增长了6.2986倍,而机械化程度增长了5.8831倍,生物化和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显著增强了中国农业的生产能力,导致农业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总体提高。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农户的生产仍在很大程度上强调劳动投入,农业生产具有土地生产率较高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不对称性。黄宗智指出中国小农经济具有典型的“过密化”或“内卷化”倾向:即密集使用劳动以致出现劳动边际报酬递减的情形。当前,农业生产的“过密化”和“内卷化”虽然因农民工流转而有所缓解,但由于户均耕地面积的有限性以及非农化流转的渐进性,则密集使用劳动的生产方式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如果对2004年36个国家农业生产效率进行比较,则就土地生产率而言,中国5185.39公斤/公顷的水平在样本国家中处于第10位,但就劳动生产率而言,中国827.08公斤/劳动力的水平是非常低的,在36个国家中中国仅高于蒙古和斯里兰卡,居第34位,这从侧面证实了农户的要素投入仍具有劳动密集使用的特征。
         
        最后,从市场发育的程度看,约束条件描述了外部环境对农户经济选择的影响机制,而外部环境与市场的发育程度紧密相关。在这个意义上,“道义小农”否认存在着发育完全的市场,而农户缺乏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理性和能力;“理性小农”则认为市场是有效的,农户面对的是发育成熟的产品和要素市场。显然,在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上述见解需要基于渐进式体制转轨的背景进行适当修正。艾利思从市场风险、依附性、内部差异、农业生产、土地占有、家庭劳动等角度分析了农民的经济行为,并指出:农民可以部分用他们始终变化、但从不全面的市场参与程度、部分地用他们参与的市场的不完全性来定义。[7]这种市场的不完全性或者不充分的市场参与度能够与中国农户的生产特征相耦合,而在市场化深入推进的条件下,农户所面临的市场体系具有渐进式完善的特征。对此,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说明:一方面,从要素市场来看,农户面对的是一个存在较大程度的“割裂”、“垄断”特征的要素市场,在生产资料市场中,农户所需的化肥、农药、良种和机械多数由少量生产资料公司专营,分散的农户并不具有与生产资料供给者进行有效谈判的能力,而农业产业链延伸也很难深入到上游生产资料提供领域;在资本市场上,农村存在着比较典型的“供给短缺主导型”的金融抑制现象,农户之间依靠的主要是亲戚朋友这种“熟人社会”的关系型信贷,正规金融机构不仅因贷款条件苛刻而对农户的金融支持不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将农村剩余资金转为非农信贷的“虹吸效应”;在劳动力市场上,户籍制度因涉及公共产品再配置而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效应,影响了农业劳动力在不同地域和产业之间的职业转换,且农民工就业也大多集中于具有“苦、累、脏”等特征的城市形成部门。另一方面,从产品市场来看,农户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和供给者,虽然进入市场从事农产品交易的自主权,但并不能对农产品价格形成持续有力的影响,农户的农产品销售存在着“小农户、大市场”的不对称性。市场尚未发育出可以有效缓解自然风险的农业保险体制以及有效缓解市场风险的农产品期货交易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经常遇到“蛛网模型”所展示的市场困境:产量和价格的滞后决定意味着农户对市场具有“瞄不准”特征,而在某些国有农产品流通机构的机会主义影响下,农户也不能充分享受农产品价格上调所带来的经济福利。
         
        综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户的生产目标正从风险规避向利润追求演变,要素投入正从劳动密集向资本—技术密集演变,市场条件正从市场不完全向逐渐完善演变,这意味着当前农户的经济特征具有从“道义小农”向“理性小农”的过渡性质。自然的,过渡小农是与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和结构转化同时推进的背景紧密相关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推进不仅为要素相对价格的改变提供了条件,而且可以通过反哺和带动效应直接促使农业要素投入结构的变化;而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导致农户的生产目标更多与商品交易连接起来,且农户生产要素购置和农产品销售所面临的市场条件也在发生转变,这说明,过渡小农是对当前我国农户经济特征的一个相对客观的描述。
         
        四、过渡小农条件下中国农户发展的政策选择
         
        我国当前农户的经济性质具有过渡特征,这体现在农户的生产目标、要素投入和市场条件等方面,导致过渡特征的主要原因是经济体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化同时推进的阶段。在过渡小农的条件下,农业和农户发展的政策应具有针对性,即应尽量契合过渡性才可能内生出农业发展的自生能力。据此,当前我国农户发展政策应围绕农户生产目标、生产要素投入和市场体系完善三个方面展开。
         
        在农户生产目标层面,我国农户生产目标仍体现为风险规避和利润追求的某种组合,这是农户对经济体中较少为其提供风险规避手段的一个理性反应。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且社会保障不充分的条件下,农户只能选择高比率的自给性生产和土地保持某种连带关系并通过土地来提供保障,所以农地除具有经济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8]然而,“亦工亦农”的兼业化方式和商品率低的生产方式长期来看会损害到农业的分工经济。
         
        未来必须从两个层面提高农户的风险规避能力,逐步形成对土地的接替性社会保障形式,提高农户参与市场并追求利益的能力:一是针对农业生产的风险规避,由于农业生产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加入WTO后的农业“绿箱”政策,积极创新投入机制和经营机制,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体系、构建农产品期货交易、农产品收购制度等方式消减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特别是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大力发展政策性、综合性的农业保险体系,提升农户对生产过程中自然和市场风险的应对能力。二是针对农户生活的风险规避,由于土地对绝大多数农户而言承担着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必须通过国家性社会保障和合作型社会保障的发展来替代农户的非正规型社会保障,必须通过完善农村的医疗、养老、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制度安排,提高农户抵御生活性风险的能力,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使正规社会保障延伸至农村,鼓励农民形成自发、合作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农户要素投入层面,当前我国农户生产中的机械化和生物化程度已有了显著提高,但土地生产率较高而劳动生产率较低意味着劳动密集投入仍极为普遍。未来必须积极推进生产要素投入方式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通过提高农户的劳动生产率来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新格局。为此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户籍制度改革,拓展农村劳动力的流转渠道,降低农村劳动力流转的交易成本,使工资能够真实反映劳动力要素的供求关系。由于农户和其他群体的劳动生产率差异主要是产业意义上的,因此农村劳动力流转应不仅强调提高城市化率来实现劳动力的异地流转,而且强调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劳动力的本土流转,城市化水平提高和改造传统农业是实现要素投入方式转化的两个基本方式。劳动力流转将提高农业生产中劳动投入的“机会成本”,激励农户更多采用资本—技术密集型生产而改变劳动密集型生产。另一方面,机械、化肥、良种、农药、薄膜等生产资料对于农业生产率提高至关重要,而生产资料的有效利用需要考虑资本和技术两个条件。为此,必须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改革,降低正规型金融供给的交易成本,扶植小额信贷等农村内源性融资方式,通过正规型和非正规型两种渠道来解除农户面临的金融抑制;必须形成科学发现—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典型试验—普及推广的农业技术进步模式,培养更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不断提升技术进步对农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的贡献度。
         
        在市场条件完善方面,我国农户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在趋于优化,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农户面临的市场不完全或不充分的情况依然比较突出,农户生产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外部条件的制约,存在着“小生产—大市场”之间的不对称格局。为此,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积极推进农户生产的组织方式创新,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指向,改革土地制度、加速土地流转,使家庭式、所有农户兼业的生产方式向企业式、部分农户专业的生产方式转变。在此基础上,发展遵循“农有、农治、农享”理念的专业合作组织,逐渐实现农业生产资料共同购买、农村资源共同开发和农业产品规模销售,以降低农民参与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强农民发现市场价格的意识和能力,并在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市场载体方面,应逐渐解除农业生产资料供给的垄断格局,消减生产资料供给者和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不对等;明确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取向,拓展农产品交易品种、加强交易的网络建设,在现货市场和远期市场之间形成协调,形成有效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应在扩展集贸市场的基础上,规范批发市场的发展,提高批发市场的效率,促使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转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另外,需要健全农产品价格预警和调控机制,以期货市场和国际市场为引导形成适合中国的农产品价格预警机制,并在农产品价格偏离“警戒线”时采用经济手段有效平抑波动。
         
        五、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总量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结构性问题,特别是“三农”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解析“三农”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分析当前农户的经济性质。本文在对“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两个理论线索梳理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农户的经济性质具有过渡特征,过渡小农为描述当前农户经济行为提供了一种途径,具体地说:在生产目标方面,农户生产目标仍体现为风险规避和利润追求之间的组合,但通过市场追求利润正逐渐处于主导性地位;在要素投入方面,农户的要素投入虽然强调劳动的基础性作用,但对资本和技术性因素的使用程度在不断增强;在市场条件方面,在渐进式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农户经营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条件正在不断改善,但与“理性小农”假说所隐含的完备市场状态相比仍有很大距离。显然,农户经济性质的过渡性是与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等背景紧密相关的。未来,我国应立足于资源禀赋条件,从生产目标、要素投入和市场完善等方面入手,采取措施切实推进农户的经济性质演变。在这个方面,中央政府已将“三农”问题放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高度来对待,并针对农民社会保障、农业风险管理、农村劳动力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组织创新和农产品流通体制等问题,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这些将在本质回应当前农户经济性质的过渡特征,并逐渐内生出解决“三农”问题的自生能力及“造血”机制,促使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进步等多重目标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1]A.V.Chayanov.“The Theory of the Peasant Econo-my”.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Madison,1966.
         
        [2]Scott,J.C.“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6.
         
        [3]Schultz,T.W.“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4.
         
        [4]Popkin,S.“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9.
         
        [5]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北京:中华书局,2000.
         
        [6]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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